三台一男子用“陌陌”多次骗取女子6万余元


绵阳新闻网讯 蒋某某,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三台县人。2017年4月左右,蒋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陌陌”,认识了被害人高某(女,39岁),在两人相互熟悉后,蒋某某提出要以高某女儿的名义,为其购买一套房子,以便让其离开现在的丈夫。为了进一步获得高某的信任,蒋某某还故意虚构自己有一位即将出国的”敏姐”,在南湖汽车站六一堂有套房子要出售。
后来,蒋某某以购房差款、支付过户费、偿还朋友借款等幌子,在绵阳高新区普明中学教师公寓出租房、绵阳市涪城区御营坝等地分三次骗得高某汇款和支付现金共计人民币66100元。
之后,蒋某某又虚构自己被软禁,希望能再从高某身上捞一笔钱。2017年5月8日晚,胡某、胡某某、夏某、尹某(均另案处理)四人,在商议后,分乘两车前往普明中学与高某见面,声称蒋某某被其母亲软禁了,要高某拿出现金10万元人民币。后来,尹某和胡某某在下车拿钱的过程中被高某的家属挡获,夏某和胡某在车内被公安民警挡获,而蒋某某趁机逃脱。
得知公安机关介入后,蒋某某为了自保,通过办假证人员办理了以被害人女儿李某某为土地使用人,坐落于绵阳市南湖经开区的假冒国有土地使用证。2017年5月14日,蒋某某通过微信再次联系上了高某,并向其提供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钥匙,企图让其相信购房的事实并到公安机关销案。2017年7月15日17时许,民警在三台县城西宾馆207房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同时,蒋某某还伙同他人企图再次诈骗被害人数额巨大的财物。综上,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责令退赔被害人高某的经济损失并处罚金3万元人民币。(彭宗诚 陈瑜 绵阳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邓勇)
编辑:蒋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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