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渭南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促进全市农业节水及可持续发展,保障粮食和水资源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渭南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
渭南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关系农业、农村长远发展的重大改革,是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破解农业用水供需矛盾的有力途径。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67号)精神,结合渭南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围绕保障粮食和水安全,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以完善农田灌溉工程体系和计量设施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定额管理等制度,实现农业节水增效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改革目标
  力争通过五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水价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明晰,管护主体明确,维修养护经费得到落实,农业灌溉工程良性运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
  三、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分级制定农业水价。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农业水价实行分级管理。市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市物价局确定,县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级物价部门依管理权限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按照“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末级渠系收费标准”的终端水价模式制定。大中型灌区国有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实行政府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农业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协商定价;小型水利设施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2.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油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末级渠系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科学确定粮油作物供水与经济作物供水比价。农业灌溉要优先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地下水超采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
  3.逐步推行分档分时水价。积极创造条件,区分农业用水定额与用量、供给与需求的不同档次,实行不同水价。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按照省级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户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合理确定灌溉用水定额,以定额用水量作为基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节约用水。农业用水量年际变化大的地区,鼓励因地制宜探索实行两部制水价、昼夜分时水价、丰枯季节水价。
  4.完善定价调价机制。市县两级物价部门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制定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建立供水成本定期测算制度,准确核定农业供水成本,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农业供水成本监审,增强农业水价定价调价机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农业水价原则上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区要适当提高价格水平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水资源紧缺、用水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四、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县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办法,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确保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对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与运行维护成本差额部分进行财政补贴。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67号)文件精神,市属大型灌区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属中型灌区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县级中、小型灌区及小型水利工程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2.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建立易于操作、用水户普遍接受的节水奖励机制,对农业灌溉定额内完成节水任务的农业用水主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节水量由用水户申报、供水单位审核、县级水利和财政部门核定。
  3.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统筹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经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高扬程抽水电费补贴、末级渠系补助经费、有关农业奖补资金,充分运用土地出让金、水权转让分成收入、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五、夯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基础
  1.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现代测量技术,规范计量设施,对现有工程的量水设施进行全面校核、改造和补缺,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改革农业供水收费在斗口计量的单一方式,实行渠道斗口和分渠引水口“双标尺,同计量”,以斗口计量为准,在斗渠的分渠引水口设置量水计量标尺,两个点同时计量,便于群众监督。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户。
  2.建立农业水权制度。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按照省级行业用水定额、用水户近三年用水量情况和灌溉面积,将水权逐步明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实行总量控制。建立水权交易平台,培育水权交易市场,鼓励用水户转让节水量。在满足农业生产用水的前提下,探索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3.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加快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建设,强化供水计划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成本控制,建立管理科学规范、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有效降低供水成本,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
  4.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适度调减高耗水作物和加大耐旱节水作物种植面积。积极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水肥药一体化技术和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加强农民科学用水技术培训,促进灌溉节水与农业先进管理技术的融合发展。
  5.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受益农户等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加强农业水价管理,建立水费收缴监管信息平台,规范用水秩序。
  6.加快大中型灌区体制机制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持续推进大中型灌区“管养分离、事企分离、定岗定员、减员增效”改革,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化、社会化组织,建立健全维修养护队伍。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农业改革的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财政、水务、农业、物价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切实加大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2.严格监督考核。加强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监督和考核,逐级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建立改革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机制,实行分级考核,确保各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落实到位。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对各县市区改革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并进行通报,对改革滞后的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实行问责。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工程项目、补助经费及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每年5月底、10月底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改革进展情况。
  3.做好宣传引导。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涉及利益调整,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回应农民关切,确保改革平稳。要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农民群众树立节水观念,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总结宣传改革先进典型,交流推广经验,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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