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一男子骗领信用卡消费 想吃“馅饼”却被判刑


  南方日报讯(记者/袁小燕 通讯员/张方针)捡个身份证,就想冒用办理信用卡并大肆消费借贷,结果被判刑8个月。近日,佛冈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将被告人郑某起诉至佛冈县人民法院,佛冈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这是近年来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郑某持拾得的“周某”身份证到某银行佛冈支行骗领了一张借记卡,并于当天晚上持该借记卡及“周某”身份证到佛冈县石角镇某数码手机店,冒用“周某”的身份以零首付分期付款的形式分别购买了一台vivo x9i手机、一台苹果mini平板电脑,其中向深圳市捷信金融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贷款2900元,向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贷款1999元。随后,被告人郑某一直未归还上述贷款。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郑某到佛冈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主动上交上述手机和平板电脑。经鉴定,vivo x9i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900元、苹果mini平板电脑价格为人民币1900元,合计人民币4800元。
被告人郑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骗领的信用卡用于骗取金融贷款至今未退还,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日前,佛冈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据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应当树立防范意识,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不要贪图小利将身份证借(出租)给他人使用,如遇丢失及时到公安机关挂失补办;银行也应严格审核办卡人身份,让犯罪分子没有漏洞可钻;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等都是犯罪行为。
有律师表示,该案件当中,银行如果未把好关造成,可能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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