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滨州市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危险目标的确定
1.5 事故分级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3 预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4.3 安全防护
4.4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4.5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与评估
5.3 事故调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经费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治安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7.4 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发布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能力,迅速、有效地控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滨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
1.4 危险目标的确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分为三类: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和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我市危险化学品主要有氯、苯、甲苯、二甲苯、丙烯、液化气、天然气、汽油、乙醇、甲醇、二甲醚、甲苯、氨、氢、煤气、硫磺、液氨、硫酸、盐酸等。根据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氯、氨、汽油、苯、甲苯、甲醇为主要危险物质。
1.5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人员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专业救援队伍的作用。
(3)依靠科技,规范救援。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规范和完善现场救援管理,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原则,重点做好常态下的风险分级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发生较大事故后,市政府成立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7个工作组。
2.2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2.1 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主任、副主任)、市安监局、市公安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2.2 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
(1)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公安部门为主,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2)抢险救灾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公安消防为主,负责组织公安消防部队赶赴事故现场,制定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可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指挥部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
(3)技术保障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卫生计生部门配合,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5)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和信息处理。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救援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置工作。
3 预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各县(区)安监部门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及时报告市安监部门和当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安监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工作,并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加强对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3.1.2 各县(区)安监部门应掌握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布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常规数据检测、风险分析等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通报其他成员单位。
3.2 预警
3.2.1 各县(区)安监部门对收集到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当地政府、上级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3.2.2 接报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处理,适时发布事故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方式进行。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1)红色预警:由省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发布和解除。
(2)橙色预警:由省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或授权有关部门发布和解除。
(3)黄色预警:由市危化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和解除。
(4)蓝色预警: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发布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事故报告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拨打119、110、120紧急救援电话同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县(区)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县(区)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
(3)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还应于1小时内以快报形式报省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4)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5)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120;
市安监局值班室:12350;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3301965;
市环保局:12369;
市质监局:12365。
4.1.2 分级响应
(1)ⅳ级事故应急响应,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处置。
(2)ⅲ级事故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启动并组织实施本预案进行处置。
(3)ⅱ级及以上事故应急响应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先期处置并逐级报告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4.2 响应程序
4.2.1 基本应急
(1)发生较大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2)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启动相应预案响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3)市安监、公安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并组织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4)市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本预案,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通知相关单位、公安消防部队、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救援处置。
4.2.2 扩大应急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增援请求。
4.3 安全防护
4.3.1 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救援人员必须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具,轻、重型防化服和空气呼吸器等。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可能接触到毒性物品的洗消工作。切实保证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4.3.2 群众安全防护需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提供应急避难场所,为群众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4.4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火灾、重大爆炸、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泄漏等事故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4.5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5.1 指挥部应组织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气象等专家综合检测、分析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4.5.2 环境、气象监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实行就地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6 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综合工作,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程序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社会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7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提出处置建议,指导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妥善处置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事故保险理赔工作。同时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 总结与评估
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
5.3 事故调查
按照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市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要指定日常联络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6.2 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部队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市、县(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或与临近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3 物资保障
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
6.4 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的运输保障预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能以最快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7 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
7.2 培训
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救援机构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要组织职工开展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7.3 演练
7.3.1 各级各有关部门、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3.2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
7.3.3 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演练效果,分析存在问题,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4 奖惩
7.4.1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4.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1.2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市安监部门组织修订,并报市政府备案。
8.2 发布实施
本预案由市安监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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