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新闻网讯 (记者王开颖通讯员吴炳松)在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积极主动作为,加强对法律的理解运用,着力拓宽可执行财产渠道,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该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某在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中的存款22万多元,为当事人追回了部分欠款,成为我市首宗对住房公积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
家住潮阳区文光街道的男青年罗某因资金周转需要,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先后分4次向朋友吴某借款共53万元,双方签订了4份借款合同,均没有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罗某没有依约归还,吴某经催讨未果后,于2016年10月向潮南区法院起诉罗某。但此时罗某已下落不明,经法院公告传唤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视其放弃行使抗辩的权利,判令被告罗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付还原告吴某借款53万元及相应利息。期届罗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吴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潮南区法院立案执行后,经“总对总”查询及常规的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执行工作的习惯做法,只能终结本次执行。但法院执行人员并未轻易放弃,而是根据申请执行人吴某的反映,了解到罗某原是某国有企业的职工,可能存在住房公积金未提取的情况,于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查询函。
经查询,罗某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中确有存款,潮南区法院迅速裁定冻结、划拨该存款,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协助执行事项向法院复函,认为住房公积金是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资金,必须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条件才可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款强制执行。
据介绍,我国现行法律对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强制执行的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但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的批复中,明确了在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事由及不影响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这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院经向罗某原工作单位了解,证实罗某已于2016年8月10日终止就业,现去向不明,据此再次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函,说明法律的相关规定,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罗某在该中心账户的存款全额划拨至法院指定的执行账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接到法院的函件后,及时办妥了协助执行事项。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委员活动日”学习十九大精神
未央区食品药监局明确任务扎实做好年度档案整理工作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资产管理中心承唐处(二期)收费站取暖用油及发电机用油成交结果公示
王瑞宝:高度重视产业扶贫 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今天起,市民可微信举报11类交通违法行为,被采纳可获红包奖励
“老赖”借款不还又玩失踪
遇上狡猾的老赖 我的钱只能打水漂了?
市林业局开展木材产地检疫工作
市食药监局赴叶集区调研指导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衡阳“千校千企千乐团”公益项目启动
4月中国好人榜发布仪式将在天津市和平区举行
第九期工会会员爱心互助保险增添专项保障项目
未来三天 合肥市民可秒杀飞贵阳9元机票
白露过后昼夜温差大 呼吸道疾病高发 提醒广大市民注意保暖
不再“喧闹”的办事大厅
南山区免费家政公益培训邀您参加
【滚动播报】雨下个不停!泉州多路段积水 车辆请减速慢行
南浔区发改经信委: 三字诀建“亲”“清”政商关系
市政府召开第12次常务会议
从乐清到玉环将仅需10分钟 今年重点建设这些高速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