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财政收入平稳增长 绩效预算改革整体推进 ——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就财政重点工作情况答记者问


8月16日,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就我市1-7月份财政经济运行、新修改的《会计法》变动内容和绩效预算改革等工作情况答记者问。
问:1-7月份财政收入运行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答:从1-7月份的财政收入运行看,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收入预算平稳运行,保持了适度增长。1-7月,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保持了相对稳定的、中低速增长,到7月底,同比增长8.3%,这个增长速度,是与我市经济发展基本相适应的,在去年同期收入基数较高的情况下,仍能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这种形势可以说非常不容易。但我们也清醒的看到,受各种减收政策因素影响,财政收入的不确定性增加,组织收入的困难也会不断加大。
二是税收收入增加,拉动收入增长作用明显。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完成116亿元,完成年计划的67.9%,同比增长23.6%,增收22.2亿元。其中: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主体税种增长较快,都保持在两位数以上的增幅。无论是从增速还是增量上,都对收入增长表现出比较大的拉动作用。
三是收入结构明显改善,收入质量进一步提高。1-7月,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税收占比达到76.1%,比去年同期提高9.3个百分点,说明收入质量进一步提高,市县可用财力稳定增长,为保民生、保运转、保三大攻坚战等重点支出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财力来源。
问:为确保收入质量,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今年1-7月收入的平稳增长、收入质量的提高,一是得益于我市经济发展,特别是最近几年项目建设初显成效,一批大的投资项目开始回报,直接反映在税收上就是税收增加。二是得益于密切顺畅的财税协调。财税部门共同努力,坚持依法治税管费,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税收收入平稳增长,税收占比显著提高。三是得益于日趋成熟的综合治税。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实现了涉税信息共享,征管措施更加扎实有效,欠税和漏税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保障了税收收入有效增长。四是得益于更加规范的非税征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处置及出租收入的征收管理更加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管理不断深化,存量资产进一步盘活,使其成为非税收入的新增长点。
问:请介绍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改后,有哪些新变化?
答: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正式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令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一、新修改的《会计法》变动的主要内容
(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修改为“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二)将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将“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这一段内容中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删掉,修改为“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删去了第二款“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五)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二、修改《会计法》后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新《会计法》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后,各省、市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必要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二)会计人员的界定:今年5月份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称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三)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财政部制定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所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还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具体学习时间和方式由各省市制定。目前我省财政部门还没有出台相关规定。
(四)新《会计法》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但对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操守提出了更加严格要求,对违法会计人员的惩罚措施也更加严厉了,修改后规定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惩戒更明确更直接了。所以财政部要求“引导各单位自主择优聘用具备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依法从业、遵守职业道德和持续保持专业胜任能力”,这是对行业的方向性引导,作为财务会计工作者,应该知道自己以后的发展方向及提升点,说白了,就是会计人员要加强专业能力,理论水平要提升,实际业务处理能力要加强,同时要遵纪守法,加强职业操守及诚信建设,杜绝进入财政部门“黑名单”现象的发生。
问:请介绍一下绩效预算改革情况?
答:绩效预算改革我省在全国是领先的,2014年,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提出从编制2015年预算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行规范的绩效预算管理模式,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促进政府行政绩效的整体提升。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围绕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绩效缺失有问责”的全过程绩效预算管理新机制,经过几年的工作实践,我市绩效预算改革取得初步成效。
近几年我市先后出台了《关于做好梳理部门职责活动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化市级绩效预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深化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通知》《保定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保定市市级绩效预算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等多个专题文件,绩效预算改革制度框架基本建立。为确保绩效预算改革工作落到实处,2015年以来,我们对市直部门、各县(市、区)组织开展了多维度、多角度、多层级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确保了全市改革整体推进。2017年,全省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示范县建设达标中,我市徐水、易县、定兴分别取得全省第一、第四、第七名的好成绩,体现了我市的整体水平。
我市绩效评价工作开展较早,但评价的都是单一项目,从2018年开始,绩效评价工作向部门职责、工作活动、预算项目三个层次进行转变,现在我们正在对气象局、教育局、商务局、卫计委等部门的16个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目前,已经完成了4个,其余正在进行,待全部结束后写出评价报告并进行结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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