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妻子、儿子等近亲属从中收取“好处”,是安徽省阜阳市原副市长梁栋受贿案的最大特点。经安徽省淮北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淮北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梁栋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涉案赃物予以没收。
今年54岁的梁栋案发前是安徽省阜阳市副市长,曾任该省利辛县副县长、县长、县委副书记、书记。梁栋涉嫌受贿一案,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由该省淮北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2017年11月1日,淮北市中级法院就此案一审开庭审理(本报曾作报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梁栋利用担任利辛县县长、利辛县委副书记、书记、阜阳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及其公司在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办理取保候审、撤销案件、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伙同家人收受贿赂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64万余元。
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梁栋所收受的贿赂大部分都是由其家人“帮助”完成的。梁栋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后,其岳父、妻子、儿子以及其儿子的女朋友就成为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利益输送的“接收员”。据统计,在梁栋受贿一案中,梁栋的岳父、妻子、儿子以及其儿子的女朋友等这些特定关系人共收受财物累计达到107万余元。2009年至2015年期间,梁栋利用担任利辛县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某驾校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请托,为该驾校在场地租赁、成立审批、交通道路运输证的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其间,梁栋的儿子先后6次收受张某给予的人民币总计16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的轿车一辆,并告知了梁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梁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梁栋受贿数额中大部分系其近亲属实际收受后转告,案发后,梁栋近亲属退缴赃款人民币126万余元及部分赃物,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梁栋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记者 吴贻伙)
编辑:蒋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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