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环境,防止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禁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农业(畜牧)、农机等部门和单位,广泛宣传农作物秸秆还田对培肥地力、改良土壤、提高农作物产量的重要意义及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危害,积极引导、组织农民通过机械粉碎、秸秆打捆、速腐沤制、氨化、秸秆沼气、青贮等措施,搞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四、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农业(畜牧)、环保、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农机、林业、电力等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严格落实麦收防火责任,确保小麦颗粒归仓,防止大气污染。
五、对擅自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当地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阻碍、干扰执行禁烧公务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故意放火、焚烧秸秆,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其经济和刑事责任。
六、严禁在路边、村边、渠边、树下、通讯光缆和高、低压变电设施、线路附近及其他有碍公共安全的场所乱堆乱放农作物秸秆;严禁在公路上打麦晒粮,对发现有上述情况的要立即清除、登记在册、留档备查。因打麦晒粮、堆放秸秆导致火灾发生的,对打麦晒粮和堆放秸秆的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拘留;对造成树木、电力、通讯光缆等公共设施毁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因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麦田收割后要及时妥善处置遗留秸秆,防止发生火灾。
八、凡发生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县(市、区)、乡(镇)、村,将对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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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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