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属国有创投企业转让所持创业企业股权退出机制优化 三种情形将可豁免公开挂牌


  珠海市市属国有创投企业所持创业企业股权退出机制有望进一步规范优化。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珠海市属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所持创业企业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除现有的公开挂牌方式外,市属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所持创业企业股权如符合三种情形将可豁免公开挂牌征集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暂行办法》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暂定三年。
据了解,根据国资管理相关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挂牌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创业企业股权的退出方式多种多样,定价机制也高度市场化,如按一般国有资产转让规范,很可能使创业企业股权无法按照商业谈判的结果进行转让,不利于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后管理工作的开展,进而影响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收益实现和风险控制。
《暂行办法》规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管理部门备案的珠海市市属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国有持有比例超过50%)、管理的国有性质的股权投资基金(国有认缴比例超过50%)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后,转让所持创业企业的股权实施退出行为中,对于三种情形的转让业务可豁免公开挂牌。这三种情形分别是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实施回购的;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将暂时登记在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名下的质押股权退还原股东的;被投企业实施后续融资或股权重组,与其他股东联合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
市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此三种情形下,股权转让价格均有明显的市场化形成机制,需要投资机构之间的博弈和谈判,个性化程度非常高,在确保国有权益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估值报告方式确定转让交易价格。
以企业内部科学决策为基础,以市场化机制形成的价格为依据,审批权限下放给市管企业的同时如何加强监管,控制风险?《暂行办法》中对国有创投企业股权转让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流程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也规定市国资委需对国有创投企业转让所持创业股权进行监管,对股权转让过程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检查。(来源:珠海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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