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我市将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专项清理规范。
近几年来,我市小型机动车拥有量呈快速增长的势头。据统计,目前我市小型机动车已达到173.1万辆,其中位于市中心区的路南、路北和高新区就达49.36万辆。随着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停车矛盾在城市中心区和居民集中集聚地明显突出。发改委作为价格收费管理部门,虽然在疏导停车矛盾过程中摸索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收费管理方式,但是也发现在个别区域和停车场仍然存在着不执行价格管理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擅自缩短计费时间,不对收费标准明码公示等行为。
一、清理规范内容
按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由市发改委牵头,在全市范围内,特别是市中心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有的放矢的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专项清理规范。清理规范的内容是:是否实行明码标价,并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公开公示;是否存在未经价格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制定收费标准而收费的行为;是否存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缩短收费计时时限的行为;是否存在拒不执行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免费时段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开具税务部门印制的合法票据行为。
二、实行阳光收费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具有依法设置、合适的停车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设施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实行阳光收费。明码标价以标价牌、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公示;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定价方式、收费依据、停车服务经营管理者名称、场地泊位数、收费标准、收费时段、服务监督电话、主管单位投诉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收费标准有区间的,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标价牌应当设置在经营场所出入口、缴费地点等醒目位置,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内容、样式统一监制;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在收费时,应开具税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合法票据;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或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缴费并向价格监管部门投诉;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在实施收费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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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清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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