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市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fsbg2018009
主动公开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佛山市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
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市属中职学校:
  《佛山市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5日
佛山市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进一步完善校企合作育人机制,创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推进我市“现代学徒制试点市”试点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大力开展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教高〔2016〕1号)以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学徒制是传统学徒培训与现代职业教育相结合,以“校企双制、双师联合、工学合一”为主要内容的校企联合人才培养机制,是产教融合的基本制度载体和有效实现形式。现代学徒制试点,遵循政府引导、自愿协商、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合作育人的原则,政府、职业学校、行业组织、企业共同承担责任。
  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建立相关职能部门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联合工作机制,负责指导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改革,研究制定促进政策和管理制度,建立现代学徒制技能人才培养信息化管理系统,组织评价考核,统筹推进改革工作。
  依托行业组织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制定现代学徒制培养规划,引导和组织大型骨干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组织中小微企业联合组建培养专班。组建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行业技能人才等级标准。
  职业学校和企业是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主体,对培养质量和学徒安全及待遇负责。
  第三条 鼓励和重点支持对接我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特别是先进装备制造业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在试点推广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现代学徒制试点范围,在“十三五”期间,使我市现代学徒制全日制学生达到50%,形成全市区域性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国家现代学徒制佛山模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职业学校全日制教育的现代学徒制试点,通过“校企联合培养”或“学校+公共实训中心+企业协同培养”的形式组织实施。鼓励职业学校采用现代学徒制形式与合作企业联合开展企业员工培训和非全日制教育。
  第五条 公共实训中心以“企业(行会)+学校+其它(可选)”模式,在产业园区、龙头企业或公共服务空间中建设,实行非营利性独立运作。公共实训中心开发基于工作过程和企业实际生产项目的实训课程模块,经备案纳入学分管理,向职业学校现代学徒制项目开放跟岗实习,公共实训中心跟岗实习管理和教学经费实行成本分担。公共实训中心建设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校企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由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自主招生,基于企业实际工作岗位,实施校企分段或交替培养。职业学校在合作企业中选择具有教育培训能力的企业,依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合作企业需求达成联合培养协议,确定招生专业和规模,制定校企联合招生招工方案。学校和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和教材、组织实施教学和考核评价、做好学生实习与就业工作等,形成校企利益共同体。
  第七条 “学校+公共实训中心+企业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由学校结合企业需求,联合公共实训中心和相关企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系统设计模块课程,实行模块教学,学生在学校进行文化课、专业理论学习和基础实训,在公共实训中心进行跟岗实习,在企业顶岗实习,其中在公共实训中心学习累计不少于1学期或40个专业课学分,在企业顶岗实习不多于1学期,学校教学和实训中心教学可交替进行。
  第八条 公共实训中心和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实行认定和备案制。市级公共实训中心及其联合培养项目向市教育局申报备案。区级公共实训中心及其现代学徒制项目、职业学校与企业或行业组织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区教育局审定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九条 组建公共实训中心的企业、行业组织和现代学徒制试点企业、行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建立了专责培训机构,有专人负责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管理工作,重视学徒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与合作学校能建立5年以上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
  (二)在本领域内具有较强的专业优势和领先的技术装备水平,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能够代表同类产业的发展方向,具备与先进生产工艺水平匹配的实习实训设备。
  (三)具备可常年接收学徒进行岗位学习的教学场地和实训场所,具备对外开放的食宿等后勤保障条件和生活设施,一次性可接收学徒人数50人以上。
  第十条 现代学徒制项目备案材料由学校、企业双方或学校、企业、公共实训中心三方共同制定,包含以下内容:
  (一)联合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模块化教学内容和岗位学习项目、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管理和教学评价等内容。
  (二)实施配套的标准与制度。包括企业师傅标准、学分制与弹性学制管理办法、学徒技能标准、学徒考核标准等。
  (三)联合培养框架协议。包括工学结合和企业岗位师傅带徒的教学实施形式以及学校、企业(和公共实训中心)的教学分工,保证教学质量的措施和教学程序。
  (四)教师团队的组成和管理制度。
  (五)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学籍管理、免学费、助学金的相关管理制度,严把录取、注册和国家资助等关口。
  第十一条 现代学徒制招生,实行先招工再招生或先招生后招工,纳入职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统一管理,中职学校现代学徒制招生可实行注册入学。学徒依据企业用人标准由校企双方共同面试择优录取。学校与企业(公共实训中心)签订联合培养框架协议,学徒与学校、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未成年人要求家长共同签订四方协议,明确现代学徒制培养中学校、企业(公共实训中心)、学徒三方各自的职责。
  第十二条 现代学徒制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学校的学生,也是企业的员工或准员工(未成年学生)。学生在公共实训中心和企业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时必须年满16周岁以上。学校负责购买校园方责任险,公共实训中心负责购买学生在公共实训中心实习的意外保险、企业负责购买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意外保险,参加企业顶岗实习时由企业根据学徒实际工作贡献支付不低于企业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80%。各级财政按现代学徒制学生所在学校所属财政供给关系支持现代学徒制学生享受国家技能等级或职业资格证书培训鉴定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现代学徒制培养实行学分制或弹性学制。
  职业学校与合作企业、公共实训中心共同制定学分制教学计划,将教学内容量化为以学分计算的模块化课程体系和岗位技能训练项目,学徒修满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予以毕业。实行学分制的学徒以专业教学计划的学制为修学年限。
  弹性学制以学分制为基础,以专业教学计划的学制为基准,实行弹性学习制度。毕业时间为修满学分获得毕业的时间。提前修满学分可提前毕业,也允许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期最多两年。获得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60%的学生可先在现代学徒制试点企业中就业,在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内,回到学校补修满学分后,可获得毕业。
  全日制现代学徒制实行学分制管理,其中高职现代学徒制可实行以学分制为基础的弹性学制。
  第十四条 现代学徒制教学工作由职业学校和企业(或公共实训中心+企业)共同承担。学校完成的教学内容由学校组织考试,企业完成的教学内容由校企双方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并由企业师傅进行考核。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质量由教育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按照行业认可的基于行业技能人才等级标准的第三方考核标准,对现代学徒制毕业生进行考核,毕业成绩合格的核发相应行业技能人才等级成绩单。
  第十五条 现代学徒制公共实训中心和相关联合培养企业以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进行项目教学,学生跟随师傅进行基于生产过程的跟岗并轮岗实习。公共实训中心和企业按照企业生产流程配备各岗位专责师傅,其中师徒比二产类专业不低于1︰12、三产类专业不低于1︰20。
  第十六条 现代学徒制教师队伍由职业学校“双师型”专任教师和企业师傅组成。企业要选派具有中级职称或以上的技术骨干或工程师担任师傅,与职业学校共同对师傅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对师傅进行考核。企业师傅参与学校专业课教学和基本技能实训指导,按兼职教师管理,职业学校安排专任教师和班主任到企业或公共实训中心参与教学工作并协助管理学生,同时进行企业实践,纳入工作量计算和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现代学徒制学生在公共实训中心跟岗实习成本原则上根据教学时数以同等学费和兼职教师课时费结合教学项目的耗材情况核定。
  经备案的校企联合培养的全日制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职业学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向合作企业支付学生跟岗实习费用。不包含学生顶岗实习工资部分。
  “‘学校+公共实训中心+企业’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按照经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的培养成本或经备案的公共实训中心模块课程收费标准,公办职业学校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公共实训中心支付学生跟岗实习费用。
  第十八条 改革职业教育投入机制,探索制定全日制普通学生和全日制现代学徒制学生分类生均拨款标准,支持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各级财政支持公共实训中心建设。公共实训中心建设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区两级政府定期对现代学徒制试点进行财政资金绩效考核,对套取资金、存在教学和管理问题影响学徒培养质量的,责令校企双方停止招生、退还相应班级财政补助资金,录入校企诚信问题记录,两年内限制相关校企申请政府扶持、产学研项目,取消在教育、人社、经信部门各类评比活动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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