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和乘车人的出行安全,进一步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安全环境,3月14日下午,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关于对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不系安全带违法行为进行抓拍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于2018年5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对驾驶人、乘坐人不系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取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以20元罚款的处罚(违法代码6011)和处以10元罚款的处罚(违法代码3019)。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安全文明行车。
(记者 邬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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