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佛冈的真实案例!试驾发生事故,谁负责?

(原标题:【关注】发生在佛冈的真实案例!试驾发生事故,谁负责?)
随着汽车的普及,汽车的保有量持续上升,交通事故也不断增加,大家的交通意识也日渐增强。为了能够买到满意的汽车,大家都会在购车前选择试驾来检验汽车的性能和舒适感。但是试驾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该怎么认定呢?佛冈法院近日审理的一宗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试驾途中原告操作不当发生事故
2017年8月19日,被告黄某到原告位于佛冈县106国道边的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看车,黄某看上了一款东风本田轿车。黄某在签订了《试驾承诺书》后,在原告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对一辆无牌无证车辆进行试驾,试驾路线为原告经营场所开始沿106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行至106国道佛冈县兆联厂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碰撞路边树木,造成车辆损坏,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佛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此次事故由黄某承担全部责任。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为22615元,另外产生拖车费、吊车费800元。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原告将被告起诉到法院。
《试乘试驾承诺书》权责不公被视为无效
法院认为,该案为被告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应该确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以被告违反《试乘试驾承诺书》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试乘试驾承诺书》对于双方来说并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只是被告单方责任,并不能认定为合同,退一步说认可《试乘试驾承诺书》为一个合同,也应该视为无效合同,所以本案应该确定为侵权责任纠纷更为合适。
在本案中,被告黄某作为试驾人,车辆由其实际操控,其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车辆损坏的主要原因,其应该承担车辆损坏的主要责任。但同时,原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此次试驾过程中提供的车辆为无牌无保险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原告提供的无号牌、无保险的车辆,本不应该上道路行驶,故对于涉案车辆在106国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原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按过错程度进行分担,原告与被告承担责任比例为2:8,判决被告黄某赔偿18732元给原告。
佛冈法院提醒广大有购车需求的群众,在试驾前需认真阅读了解明确双方责任的《试乘试驾承诺书》,如遇到不合理的条例约定应当场指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佛冈县新闻信息中心
来源:清远日报·佛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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