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电动车、行人交通违法引发事故 不但遭受人身伤害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体要求,为全面预防和减少涉摩托车、电动车、行人交通事故的发生,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从3月19日起至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车、行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行动。
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统计,近三年来,全省涉及摩托车、电动车、行人这“三类群体”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一半以上。长春市经过这两年的专项整治,把这“三类群体”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压缩在一半以下。长春交警梳理近两年来涉及摩托车、电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发现其中不少事故都是因为摩托车、电动车、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这导致他们在遭受人身伤害的同时,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一:
2017年9月7日5时38分,郑某驾驶吉az43××号小型轿车沿普阳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安大路路口时,遇有张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沿西安大路由西向东行驶,两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张某某因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9月16日14时28分临床死亡。
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行经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按信号灯指示通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二:
2017年10月19日11时30分,牛某某驾驶吉a3tz××号小型轿车沿台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人民大街路口时,遇常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北人民大街由南向北违反交通信号驶来,两车相碰撞,发生常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常某某左锁骨近端骨折,腰3.4椎体左侧骨折,腰部颈部软组织挫伤。
事故责任认定:常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牛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长春交警提醒,摩托车上路行驶必须持有摩托车驾驶证、行车证、保险、安装号牌、审验在有效期范围内;摩托车上路行驶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不得超员、逆行;摩托车上路行驶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灯、按规定车道行驶。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上路行驶必须按交通信号灯通行、按规定车道行驶,不得超员,上路行驶后座限载一人,且未成年人骑车不得载人。行人必须按交通信号灯通行,必须按规定在人行横道内行走,必须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饶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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