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1.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业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城乡居民医保、离退休医保、新农合医保等非城镇职工医保不可参加);
2.在职职工(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职工均属在职职工);
二、次数要求及互助费标准
参保会员在互助保障活动有效年度周期内只可参加一次(重复参加无效),每人每周期人民币70元。
三、互助费来源及依据
(一)来源
1.职工个人自愿缴纳;
2.有条件的基层工会给予参保职工适当补助;
(二)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和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规〔2017〕2号)。
四、互助内容
(一)住院医疗补助
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业职工医疗保险统筹、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自费医疗费用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业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原则上不予报销或明显降低报销比例部分后,从原来2017年之前的单次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按自付部分金额的15%比例给予补助;调整为单次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500元(含)以上的,按自付部分金额的60%比例给予补助。每个互助保障期限内补助金合计总额最高为150000元。
注意:单次住院自付部分金额无需再扣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金;2018年1月1日起,参保会员发生住院的,补助按本规定执行。
(二)身故补助
参保会员在互助保障期限内因意外或疾病身故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三)补助计算办法:
补助基数=住院医疗总费用-基本医疗统筹支付(行业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大额医疗统筹支付-各项补助补贴如公务员补助-全自费等费用;
补助金额=补助基数×补助比例(60%)。
案例:某职工在互助期限内在某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总费用19136.84元,其中,统筹支付14130.06元,大额统筹0元,大额补助2486.21元,住附支出0元,全自费86.4元。
一、补助基数=①住院总费用-②统筹支付-③大额统筹-④大额补助-⑤住附支出-⑥自费i-⑦自费ii
=19136.84-14130.06-0-2486.21-0-62.4-24
=2434.17
二、补助金额=补助基数×补助比例
=2434.17×60%=1460.50
五、互助保障期限
互助保障活动无免责期。按自然年度计算,以1个年度为周期,每年度互助保障期限内以办结参保手续转账成功后的次日零时起到1年互助保障活动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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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保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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