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宁波海事法院办案法官经过不懈努力,调解成功了一起争议大、标的大的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案。
2016年9月30日,来自河南的赵某应聘到朱某所有的渔船上工作。10月2日中午,朱某组织船上人员开始起网。在工作了三四个小时后,赵某突然出现意识不清伴四肢抽搐等症状,朱某立即命令船靠岸,将其送至医院救治。经检查,确定赵某患热射病、继发性癫痫、横纹肌溶解、肺部感染、急性肝功能损伤等。经过整整一年的治疗和康复,赵某才出院。
赵某在治疗期间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由于治疗周期较长,产生了大额治疗费用,虽然朱某曾先期垫付了一笔费用,但赵某仍将朱某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要求赔偿160多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申请对赵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结果为二级伤残。赵某的病情比较复杂,而作为证人的船员对当时船上的具体工作环境、气温变化、湿度、工作强度的介绍并不一致,导致鉴定机关无法确定赵某致病的真正原因。被告朱某认为,赵某患病与其自身体质有关,并非工作所致,自己不应承担如此大的责任。
根据受害方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在综合考虑了赵某家庭生活困难情况,以及朱某的实际履行能力后,法院要求朱某先期支付赵某治疗费5万元。
经调查,船东朱某的涉案渔船价值八九十万元,但由于本案标的巨大,如果朱某只能以出卖渔船作赔付,其就会失去生产和生活能力,后期执行也难以完全实行。经过反复衡量,办案法官形成了“养鸡生蛋”的思维,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一个调解方案:被告朱某继续以该船舶进行经营,将收入的一部分作为赔偿款,分期支付,保证朱某的后续治疗和其家人的生活所需。
这个方案获得了双方的认同,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具体的调解协议:除已支付的20余万元,朱某再赔偿赵某88万元,其中13万元在春节前支付,其余分七期在三年内支付完成。在达成调解方案后,法院还免除了本案的诉讼费用1.9万余元,并积极寻求为赵某申请一定数额的司法救助金。(王舜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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