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办函〔2018〕5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4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清理的范围是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二、坚持“谁设定、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责任部门对现行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立证明事项由其制定机关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证明事项,由其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政府决定。市、县区(管理区、经开区)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除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外,最迟要于2018年年底前取消。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也要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精神,逐一研究,尽可能予以取消。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做好本次清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建议进行汇总并梳理审核,加强对清理工作的跟踪、督促和指导,根据各级各部门的建议,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在向省政府法制办报备后,组织各级各部门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及时启动修订程序。各级各部门在清理中应当及时加强上下沟通,认真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将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将本部门本单位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于2018年9月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
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和时间节点,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清理任务。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市直各单位要于2018年8月25日前,将本次清理工作的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蒋慧玲、沈雪葵,电话:8368044、8368757,邮箱:fzbbak@126.com。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
附件:1. 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
2. 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保留目录
3. 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4. 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保留目录
5. 填表说明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6日
附件1
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联系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取消的理由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修法建议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2
3
4
5
6
7
8
9
附件2
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保留目录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联系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有无便民措施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2
3
4
5
6
7
8
9
附件3
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联系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
其他
1
2
3
4
5
6
7
附件4
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保留目录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联系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保留理由
有无便民措施
立法进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2
3
4
5
6
7
附件5
填表说明
1.以上表格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管委会)、各市直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报市政府法制办。
2.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的填写附件1,保留的填写附件2;对地方政府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的填写附件3,保留的填写附件4,对确需要保留事项的,详细说明理由,可附书面材料。
3.证明名称:梳理具体证明事项并规范填报证明名称,用短语形式表示,用语应简洁,如无犯罪记录证明、收养人无子女证明等,名称中也可以无“证明”字样,如完税凭证等。
4.证明用途:填写使用证明所办理的具体事项,要列明何人+何事+其他。如:收养人申请子女收养登记时,需提交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常住地居(村)委会开具生育情况证明或无子女证明。
5.设定依据:按照“《依据名称》+(依据文号)+具体条款内容”的格式,规范填写该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并在对应的“效力层级”栏目填写“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等,没有相应规定的可以不填。填写设定依据时,如果下位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一并写出具体内容。比如:某证明事项是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根据法律对该证明事项作了具体规定的,在设定依据一栏一并填写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具体名称、条款、具体条文等内容。填报表格时,一个证明事项仅填报一个表格(以设定依据效力最高的填报),不必重复填报。
6.索要单位:要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出具有关证明的单位。
7.开具单位: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开具证明的单位。
8.行使层级:填写该证明事项索要单位的具体层级。若同一证明事项有多个层级索要的,各层级同时填写,请在相应层级打√。
9.建议取消的理由:可分为以下几种,供参考:(1)该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2)该证明事项可以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3)该证明事项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4)该证明事项不适应形势需要;(5)其他具体理由(可根据实际自行填报)。
10.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不再提交,包括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改变办理方式,包括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合同凭证等。
11.保留理由:填写具体理由,实施情况,可举例说明年受理量等(可附书面材料)。
12.修法建议:需按照法定程序规定,列明拟修改法律、行政法规条款的内容、论证依据、具体意见以及实施基本情况等,可举例说明年受理量(可附书面材料)。
13.有无便民措施:经过梳理后,对保留的事项是否出台具体便民措施,可简单说明,没有的可以不填。
14.立法进程:包括何时提请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规,预计何时完成立法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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