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惩戒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近日,我市开始实施《泰州市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据了解,我市2016年制定出台了《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经过两年的试运行,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共有4家(含1家异议申诉企业),应纳入黑名单管理和实际纳入的数目比例存在偏差,且当初出台的上位文件均已废止,需要对该试行办法进行有效调整。同时,相较于严重失信行为,其他失信行为因为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造成了“入库”了之现象,并不能对失信企业起到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加上2017年6月,市信用办牵头制定了《泰州市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并由市政府办于2018年4月正式印发,在我市实行联合惩戒的“土壤”已逐渐成熟。
2018年5月,市安监局法规处在认真学习了国家、省相关文件,参考了周边市有关文件后,开始着手制定了《泰州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公开意见征询和多次修改,《办法》于2018年7月经市安监局党组会议研究并征求市法制办意见后正式出台。
《办法》共二十条,提出了出台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失信行为概念、分级等次和各级失信行为具体情形,规定了一般和较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细化了纳入和移出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操作流程,并对强化该项工作提出考核要求,同时借由文件出台废止了我市原黑名单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因安全生产违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经依法认定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起负面作用的其他行为。市、市(区)安监局负责失信行为等级认定,共有3个等级,分别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其中,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监部门将采取约谈该单位相关负责人或者责任人,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等措施,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存在较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采取对一般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基础上,还将限制企业不得参与评优、评先,不得作为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对象,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补贴,并将其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将按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联合惩戒管理的期限为1年。
据介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是创新安全监管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促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的有效保障,是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办法》的落地见效,对我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水平,加快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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