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对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近日,临港区正式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确定了四类可申请医疗救助的人员。包括,重点救助对象: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低收入救助对象: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的困难家庭;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经民政部门确认,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相关规定,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困难家庭;经临港区管委研究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意见》确定,救助方式包括资助参保和住院救助两种。
其中,在资助参保方面,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一档缴费标准进行全额补助。
在住院救助方面,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享受住院救助。这其中,针对普通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 2 万元(含)以内的,按70%比例给予救助;针对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 2 万元的部分,分别按不低于 80%、60%、40%、4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针对门诊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救助对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门诊慢性病范围,给予门诊救助,救助标准与重点救助对象普通住院救助等同。普通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年度累计限额5万元。
《意见》还提出,经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救助后的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符合当年区慈善大病救助条件的,再由慈善总会予以救助。
《意见》规定,申请医疗救助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纳入救助的对象,必须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年内正规住院票据;申请大病救助时,应剔除医疗单位按规定应报销减免的费用、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或救助的费用等方面的费用;自伤自残的、打架斗殴造成伤害的、酗酒闹事引起伤害的、交通肇事导致伤害的不能参加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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