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再度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 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近日,我市出台《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决定于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四类特殊人群生活保障。具体为:大市区(含大丰区)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到1600元,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780元,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817元提高到980元。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650元提高到1750元。社会散居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320元提高到1450元,机构养育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2100元提高到2200元。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病重残等其他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从每人每月1060元、790元、660元提高到1160元、870元、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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