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11·20绑架案”宣判 3被告人均获刑10年以上

4月2日下午,海门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发生在2017年的“11·20” 绑架一案。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董某某(以下简称3被告人)犯绑架罪,均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
3被告人系朋友关系,分别于1978、1982、1985年出生,均因做生意亏损等原因负有债务。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欠银行网贷70多万元,欠亲朋好友40多万元。为了还债,三人商量要学电影里一样绑架人弄钱。2017年6月,3人来到了海门,骑着自行车满城物色绑架对象,伺机实施绑架。最终,他们把目标对准被害人女青年史某。经过多次跟踪,3被告人摸清了史某的一些基本情况,商定等时机合适就动手。
2017年11月19日晚上,被害人史某开车外出,3被告人也开着一辆车跟了上去。晚上12时左右,当史某回家把车停在小区外面时,3被告人冲了上去,连拖带拉把史某塞进了自己开的车里。在车上他们用胶带绑住了史某的眼睛和双手,然后和史某达成了条件,要史某父亲准备300万元才能保证她的生命安全。汽车在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到达常州武进大道附近。史某假装答应被告人条件,为解救创造了条件。
2017年11月20日凌晨,被害人父亲得悉女儿被绑架的信息后,一边假装答应条件,一边报警。海门警方根据被害人车辆的号牌,通过查询卡口抓拍系统,很快发现被害人车辆的停车位置,再通过路口的监控录像发现3被告人嫌疑车辆及行驶轨迹,最终在常州警方的协助下,在武进区成功将该车拦下,3被告人束手就擒,人质被安全解救。
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3被告人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况,作出了上述判决。
通讯员奚海燕 张祖平 记者冯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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