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家具风波
南阳日报记者 李佳 通讯员 桑婷
在某购物网站购买了一批家具,收到了部分家具之后,剩余的家具却迟迟不发货,而且货款也不退,买家求诉法院讨回公道,这到底是咋回事?且看法院如何判决。
2017年6月15日,桐柏县居民董某某因家里装修需要,在山东乐陵市某家具公司设在某购物网的网店内购买家具共计27500元,付款后,董某某仅仅陆续收到其中一部分家具共计16000元,仍有11500元的家具还没有发货。经多次催要,该网店仍未发货,也不愿意返还货款,投诉至网站平台卖家仍没有反应。董某某遂把该公司和老板任某某一并告上了桐柏县法院。
该网店是被告任某某所注册登记的有限公司所开设,桐柏县法院审理期间,经查证该店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表,并根据原告董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4份,网站聊天记录1份,以及网站投诉记录1份,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在被告网店通过微信等形式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合同。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本案中,被告该有限公司、任某某既未向原告发货同时又未向原告返还货款,已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认定被告该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原告货款11500元。
关于该公司老板任某某的法律责任。因本案中该有限公司是被告任某某独资注册登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任某某在本案中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桐柏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董某某货款11500元,并自2018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该案另一被告任某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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