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期“法治在线”谈如何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利

  日前,昆山“龙哥”砍人被反杀案尘埃落定。9月1日,警方认定当事人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符合正当防卫条件,不用负刑事责任。
  何为正当防卫?如何界定正当防卫?9月11日,惠州报业传媒集团旗下今日惠州网第48期“法治在线”栏目开播,邀请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池燕律师,围绕“如何正确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主题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
池燕律师与网友在线交流。 本报记者汤渝杭 摄
  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主持人:如何界定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有什么要素?什么叫特殊正当防卫?
  池燕:我国刑法上设定正当防卫制度,目的就是鼓励和支持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以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素有5个:一是起因条件,必须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存在;二是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具有一定的紧迫性;三是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四是限度条件,防卫的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五是主观条件,正当防卫行为人须意识到自己或他人、公共利益正遭受侵害,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一般正当防卫跟特殊正当防卫的关键区别在于起因条件不同。《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为: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手段明显超过侵害手段或程度属防卫过当
  主持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是什么?
  池燕: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防卫过当就是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这种情况下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首先,正当防卫是法律认可的合法行为,而防卫过当是非法侵害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二者都是一种防卫行为,如果防卫行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符合五个构成要素,就是正当防卫;如果防卫手段明显超过侵害手段,就被认为是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权利行使有一定限度,不能过度滥用和严重超越这个范畴。正当防卫,无论是一般正当防卫还是特殊正当防卫都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而防卫过当按照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在量刑的过程当中,考虑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事后防卫将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定罪
  主持人:还有一个概念是事后防卫,能否请您普及一下什么叫事后防卫?
  池燕:简单理解,事后防卫是不法侵害的事情已经结束才开始防卫。事后防卫和防卫过当也是不同的。正如前面介绍的,防卫过当是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而事后防卫是指采取防卫行动时,不法侵害的行为已经结束,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就是说不法侵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结束,被侵害人仍采取“防卫行为”致使侵害人伤亡等,这种情况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定罪。 本报记者龚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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