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为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两链”风险,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决定继续设立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资金规模
转贷资金总规模为2亿元。
第二条   管理机构及职能
建立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协调管理办公室,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行、温州银监分局等为成员单位。
市经信委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转贷资金筹措;市金融办、市人行、温州银监分局负责协助联系和监管相关银行,确保转贷资金安全封闭运作。
第三条   托管授权
根据近一年来转贷金额排名,结合银行规模、管理规范性、资金安全性和使用效率等综合条件,确定工行、农行、华夏、浙商等4家银行作为管理银行(以下简称管理行)。管理行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做好专户开立、资金划转与回收、足额收取资金使用利息等金融服务。除管理行外,其他有转贷需求的贷款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不再开立专户,通过银行临时存欠账户(内部过渡户)实现资金划转,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在温州市范围内的,还贷存在困难的正常经营企业,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本转贷资金:
(一)在温州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贷款的;
(二)在温州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票据、信用证等转为资金贷款的;
(三)注册地在市区范围内的,在温州市辖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贷款,当地尚未设立应急转贷资金的;
(四)跨区域发生贷款,不能使用当地应急转贷资金的。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停止半年以上的,近半年没有纳税记录的,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本转贷资金。
第五条   核准与使用
(一)企业申请。
企业在贷款到期前15日向贷款行提出续贷申请,填写《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申请表》,提供原贷款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近半年企业财务报表、近半年国税和地税纳税证明、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二)贷款行受理。
贷款行负责审核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等信息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在《使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同意续贷。同意续贷的,由贷款行签发《续贷承诺书》,与企业签订《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若为票据、信用证转为流动资金贷款的,贷款行必须同时出具原业务贸易背景真实的承诺函。
(三)市经信委核准。
由贷款行将以下材料整理汇总,一式两份递交市经信委核准:(1)企业申报材料:《使用申请表》、经银行确认的原贷款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近半年企业财务报表、近半年国税和地税纳税证明、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2)银行相关材料:续贷承诺书及相关承诺函。
市经信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签署核准意见。
(四)资金划转。
管理行根据市经信委的核准意见,将转贷资金划转至贷款行临时存欠账户(内部过渡户);贷款行根据市经信委核准意见,按照续贷承诺书和银行信贷相关规定办理续贷手续,在约定时间内放贷,由贷款行临时存欠账户(内部过渡户)转入企业结算账户,并实时归还信贷资金;续贷资金划入企业账户的同时,本金及使用利息实时受托支付至管理行资金专户。
(五)使用期限、额度和费用。
企业使用转贷资金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单笔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数额特别大的,需分成多笔进行转贷;确因银行系统或其他原因不能分笔转贷的,需由银行出具书面说明,由市经信委同意后方可使用。
转贷资金使用费用每日按照万分之一点五计算,由银行一次性足额向企业收取,不足一天的以一天计算。
使用费用按年度上缴市财政局,在会计年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运转监督
(一)管理行要落实专人专岗,负责专户的资金划拨、信息报送等工作;根据市经信委的核准意见进行资金划转,密切关注转贷资金使用情况,每日向市经信委报送转贷资金发放和归还情况,每月初向市经信委寄送上月专户明细和凭证;细化转贷资金操作细则,报市经信委备案;建立会计专账核算,接受审计部门对转贷资金的审计。
(二)贷款行要按照承诺下放续贷资金,及时归还转贷资金,并承担转贷资金无法及时、足额收回时本金及利息的赔偿责任;一年内累计逾期转贷超过三次,或一次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的,由市经信委向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协调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通报,并提出警告,性质严重的可以取消转贷资格。
(三)对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银行原则上不改变企业原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其他贷款的正常转贷、续贷。
(四)市经信委要加强转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确保转贷资金安全有效运转。
(五)因发生法律风险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转贷资金逾期未收回的,管理行要及时报送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上报市政府,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转贷资金安全收回。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贷款行要确定1名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同志作为联络员,由其专门负责企业转贷资料的审核、递送等工作。
(二)2亿元转贷资金原则上平均存放于管理行,资金以满足2000万转贷需求为最低额度,根据实际使用需求、服务水平、资金管理、工作配合程度等情况进行调拨,实现转贷资金高效运转。管理行专户间的调拨必须以市经信委出具的转账凭证为依据,银行间不得擅自划转。
(三)签订《续贷承诺书》《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的银行原则上应为市分行及以上级别,若市分行及以上级别的银行授权支行级机构签发办理的,应向市经信委出具承诺书,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附  则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期限暂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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