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8月30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1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做出下列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三、在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地、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四、将第十六条中的“收回林业使用权”修改为“无偿收回林业使用权”。
五、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不履行义务植树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
六、删去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并增加二项作为第四项和第五项,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
(一)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或其权属有争议的;
(二)上年度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防治迹地和‘四旁’(村旁、宅旁、路旁、水旁)树木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无采伐作业设计和更新保障措施的;
(四)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五)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七、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八、删去第五十条第十项,将第五十条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作为第十项,第十一项。
九、删去第五十一条。
此外,还对条款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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