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抵押登记业务不再质押不动产权属证书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深化“放管服”改革
为做到让市民“少跑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8年7月18日(以不动产登记登簿日期为准)办理抵押登记业务不再质押不动产权属证书,只在抵押人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标注抵押权登记信息。为便于相关单位、个人查询不动产抵押情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托网络、微信、实体大厅等载体,开辟多个抵押登记信息查询渠道,相关单位、个人可自由选择查询抵押状态。
一直以来,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中,不动产证(土地证、房产证)一直作为必要要件之一。以前,在抵押办理后,原证被存入抵押档案中,在抵押权注销后方可领取原证。在此期间,由登记部门负责为群众提供免费的不动产证(土地证、房产证)复印和借出等服务,以满足群众的用证需求。随着群众使用不动产证(土地证、房产证)的需求不断增大,如果继续采用在抵押后扣押证的做法,将不利于群众从事相关社会活动,也很难落实高效便民的服务理念。为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断探索积极学习,借助“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降低群众办事的时间成本,让不动产登记更加便民利民。同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醒市民,2018年7月18日之前办结的抵押登记,如果抵押人有用证需求,可以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到存档部门领取。如果市民不急于使用不动产证(房产证、土地证)则不必扎堆领取。
办理流程在这里
●办理抵押业务时,申请人在申请环节提交不动产证(土地证、房产证)原件与相关资料,登记人员办结业务后在不动产证(土地证、房产证)上盖确认抵押章,再由抵押权人与不动产登记证明一同领回。
●办理抵押权注销业务时,抵押人递交不动产证(土地证、房产证)与相关申请资料,登记过程简化为一级审批,审批通过后登记人员在不动产证(土地证、房产证)上盖确认注销章便可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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