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出台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新规各县(市、区)可视情况划定禁设区域


  本报讯(记者 赵宗锋 通讯员 王之凯)经营场所地址要具体化,要提供住所使用权证明以保证真实性,各县(市、区)可视情况划定禁设区域……聊城晚报记者20日上午从市工商局获悉,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发布新的《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替代于2014年发布、如今已经到期的老办法。新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市场主体应当依法选择住所和经营场所。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表述应当规范、具体、准确,按照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楼号、房号依次填写,无门牌或房号的,加注与周边显著标志物的具体方位和距离。
市场主体在申请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及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
《管理办法》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履行工商部门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房屋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根据《管理办法》,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和以下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二)住所(经营场所)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转租的,还应提交原出租人(房屋权属所有人)同意转租的证明;(三)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无偿使用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材料及房屋产权证明。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新的规定,意在让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地址进一步准确和具体化,以便于监管。
同时,《管理办法》明确,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违法违章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或房屋征收(拆迁)部门暂停办理通知范围内的房屋,不得申请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此外,与老办法不同的是,新的《管理办法》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城市管理、安全、规划等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划定禁设区域。禁设区域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按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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