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人死债不烂”,而实际生活中,欠债人亡故,且未留有任何遗产,所欠钱款想要讨回是千难万难。日前,记者从镜湖区法院执行局获悉,在执行人员的努力下,申请执行人龚某某拿回了原本已经失去希望的5万元欠款。
据镜湖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杨运新介绍,债务人黄某某生前欠了龚某某十万元,龚某某向镜湖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对黄某某在某劳务公司的收益予以保全,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而后债务人黄某某病故,却未留下任何遗产,而劳务公司和黄某某的账务也难以算清,龚某某的讨债之路陷入僵局。
龚某某手持一份判决书,愁着黄某某欠下的这笔债该如何讨还。镜湖区法院执行法官为此案执行,多方奔走,相继向劳务公司、公共服务中心及建投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黄某某的项目收益扣留还债。但是黄某某有无进账、获益多少,都没有明确的凭证记载及反映,而劳务公司因业务萎缩经营不正常,也提供不了黄某某的收入明细,劳务公司认为黄某某已经没有钱在公司了。而之前以公司名义与他人合缴的项目保证金也因其他案件被法院扣划。
龚某某年老体弱,每个月只有退休金2000多元。女儿患有红斑狼疮,住院费用高昂,龚某某拖着病弱之躯,到南京照顾女儿,加上老伴最近去世,她急需用钱。执行法官为她的案件操心,尽力推动案件解决,但龚某某并不理解,有时在法院哭闹来发泄怨气。
龚某某的案情得到了法院领导的关注。2018年3月,镜湖区法院院长张先道带领执行法官来到赭山公共服务中心,通报了龚某某的案件,得到该中心的大力支持。后执行法官也与劳务公司的经理多次商谈达成共识,劳务公司派人准备报账手续,将算账领款的事宜加紧办理,同意支付5万元给龚某某。龚某某承诺对剩余债务不再追究。镜湖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案款的执行也提供了便捷通道。
在多方努力下,近日,龚老太拿到了盼望已久的5万元款项。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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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死亡,其遗产可用作偿还债务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记者 顾娅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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